山西畜禽預混合飼料:農業部令第號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年月日農業部令第號發布年月日農業部令第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飼料添加劑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一般飼料添加劑。本辦法所稱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飼料添加劑加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勻混合物,在配合飼料中添加量不超過。
第三條生產、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應當屬于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列品種。
第二章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人員要求
(。┢髽I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
。ǘ┘夹g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動物營養、飼料配方技術及生產工藝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以上
。ㄈ┵|量管理及檢驗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以上
。ㄋ模┥a企業特殊工種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應程度經職業技能培訓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生產場地要求
。ㄒ唬⿵S房建筑布局合理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要分開
。ǘ┥a車間布局應符合生產工藝流程的要求工序銜接合理
。ㄈ┮羞m宜的操作間和場地能合理放置設備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ㄋ模⿷羞m當的除塵、通風、照明及消防設施以保證安全生產 (五)倉儲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條生產設備要求
。ㄒ唬⿷哂信c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ǘ┥a設備應符合生產工藝流程便于維護和保養
。ㄈ┥a設備完好
。ㄋ模┥a環境有潔凈要求的須有空氣凈化設施和設備。
第七條質量檢驗要求
。ㄒ唬┍仨氃O立質檢部門質檢部門直屬企業負責人領導
。ǘ┵|檢部門應設立儀器室(區)、檢驗操作室(區)和留樣觀察室(區)
。ㄈ┚哂邢鄳臋z驗儀器能對生產全過程的產品質量進行監控。對需使用大型精密儀器的檢驗項目可以委托有能力化驗的質檢機構代檢。
。ㄋ模┯袊栏竦馁|量檢驗操作規程。
。ㄎ澹┵|檢部門要有詳細的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
第八條管理制度要求企業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ㄒ唬⿳徫回熑沃贫
。ǘ┥a管理制度
。ㄈz驗化驗制度
。ㄋ模藴始百|量保證制度
。ㄎ澹┌踩l生制度
。┊a品留樣觀察制度
。ㄆ撸┯嬃抗芾碇贫。
第九條衛生環境要求廠區衛生環境應符合國家衛生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辦證程序
第十條生產企業填報《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同時提供廠區布局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和相關證明等申報材料向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日內組織對申請企業進行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實地考察。
v第十二條專家評審合格的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填寫《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在日內與企業申請材料一并上報農業部。
第十三條農業部自收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后日內將申請提交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在日內決定是否發放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持《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章生產許可證管理
第十五條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六條變更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或注冊地址名稱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農業部換發生產許可證并由農業部公告。
第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產許可證。
。ㄒ唬┰黾由a品種超出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生產范圍的
。ǘ┊惖厣a的
。ㄈ┳兏a地址的:
。ㄋ模┰O立分廠的。
第十八條對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實行備案制度。企業應當在每年月底前填寫備案表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審查中發現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嚴重安全衛生隱患和產品質量安全等問題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農業部。農業部不定期對備案情況進行督查。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月底前將備案材料匯總并以電子郵件形式上報農業部。
第十九條《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格式由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飼料管理部門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農業部注銷其生產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ㄒ唬┢髽I基本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已不具備基本生產條件的
。ǘ┻B續兩年沒有上報備案材料經督促拒不改正的
。ㄈ┥a企業停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ㄋ模┥a企業遷址未通知主管部門的。生產企業破產或被兼并的由農業部注銷其生產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企業在飼料產品中添加、使用違禁藥品的或者未按規定使用飼料添加劑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生產許可證吊銷后企業必須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與 銷售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許可證收回后上交農業部。吊 銷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由農業部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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